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8834号
原告:杜某。
被告:重庆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1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