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00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7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41724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姚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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