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7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7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4172473。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73513P。
法定代表人汪晏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绿化养护费359420.4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和12月1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7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仕兵
审判员刘瑞鹏
审判员陈琼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