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00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7幢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24172473。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文静,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长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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