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民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某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濮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殷某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濮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5)豫0505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殷某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阳市殷某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殷某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殷某新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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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