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1446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哲,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60P12N。
法定代表人:马宗金,总经理。
被告:田锡瑞,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举,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濮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盛市政公司)、田锡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112财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濮盛市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哲,被告濮盛市政公司和田锡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6000元(田锡瑞、***承担支付责任,濮盛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6日,濮盛市政公司与山东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濮盛市政公司承建济南市历城区小清河荷花桥段桥梁防护工程,***作为上述工程的安全环保负责人参与该工程,田锡瑞、***作为该项目工程总负责人与***口头约定每月劳务费6000元。2021年7月工程完工,三被告拒绝与***进行竣工结算,拒绝支付劳务费,特诉至法院。
濮盛市政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由田锡瑞挂靠濮盛市政公司,濮盛市政公司与***之间没有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不应承担本案中的责任。
田锡瑞辩称,田锡瑞与***系涉案工程合伙关系,***系***雇用的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田锡瑞与***系涉案工程协作关系,田锡瑞与***的合伙事宜系由田锡瑞与***的现场管理人员即***共同协商处理;***从未向田锡瑞主张及协商过劳务费的数额,***的劳务费用应由***支付,与田锡瑞无关,田锡瑞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辩称,***于2020年六七月份雇用***任小清河工地监工。在***到涉案工程后,与田锡瑞协商确定按6000元/月支付***工资。***系由田锡瑞指挥施工,***不常驻工地,不清楚***的具体施工时间。涉案工程完工时,***要求支付其工资,但田锡瑞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实际是给濮盛市政公司和田锡瑞施工,田锡瑞是濮盛市政公司的指定挂靠人,所有工程款均是汇至田锡瑞处,***只是找了***,***要求***支付劳务费不合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山东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濮盛市政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分包工程为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济南段)小清河桥梁(6座)防护工程——荷花路桥梁防护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荷花路大桥下部结构和基础进行防护处理;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作为委托代理人署名签字。关于案涉小清河桥梁防护工程的施工时间,***主张自2020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慢慢开工至2021年7月17日清理完毕板房。濮盛市政公司、田锡瑞主张自2020年12月初设备进场至2021年六七月份施工结束。***认可***主张的施工时间。
田锡瑞与***系合伙关系,二人共同借用濮盛市政公司资质承包济南市历城区小清河荷花桥梁防护工程,系实际施工人,但未具体约定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事宜。***主张,在小清河荷花桥梁防护工程中,***为分包人的负责人,田锡瑞为分管生产责任人,***为安全员。濮盛市政公司、田锡瑞、***均予以认可。
2.***主张,其于2020年7月即被雇用至小清河清淤工程项目中负责现场管理,直至2021年7月小清河荷花桥梁防护工程结束,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工资,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六七千元,现按11个月主张,金额总计66000元。濮盛市政公司主张,公司未参与小清河清淤工程,不确定劳务费数额,无法证明***自2020年7月即参与案涉项目工程。田锡瑞、***认可除有小清河桥梁防护工程外,双方还合伙承包了小清河清淤工程,在小清河清淤工程中即雇用***。田锡瑞另主张,***的工作时间应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工程完工,不清楚约定按6000元/月支付***工资的事情,不认可该工资标准。***对***的工作时间和工资金额均表示无异议,并称其于2020年10月与田锡瑞商量确定按6000元/月支付***工资,于2020年11月与***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
3.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田锡瑞多次通过微信沟通涉案工程日常花销事宜。2021年7月5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5日日常花销共计花费42180元。2021年7月19日,***与田锡瑞电话沟通工程结算事宜,***表示“工资的话一个月给多少钱?”,田锡瑞表示“到时候再商量商量”,双方就***的工资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4.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
本院认为,田锡瑞与***系合伙关系,二人认可共同承包济南市历城区小清河清淤工程、小清河荷花桥梁防护工程,为共同事业目的,***雇用***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提供的劳务,应依约给付报酬,二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张工资为6000元/月,工作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要求田锡瑞、***支付其劳务费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田锡瑞、***借用濮盛市政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小清河荷花桥梁防护工程,为实际施工人,虽然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系以个人名义与***形成劳务关系,***的劳务报酬应向与其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濮盛市政公司既非劳务合同相对方,亦非案涉工程发包方,***要求濮盛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田锡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田锡瑞、***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