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825号
原告: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515187Y。
法定代表人:王超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1661591Q。
法定代表人:陈锋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辉,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9元,减半收取计3114.5元,由原告陕西顺发钢结构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胡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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