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冀0203行初158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第三人***,女,1971年10月12日生,蒙古族,住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