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2民初490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水利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城区彩虹路1799号(北宫街与彩虹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潍城区为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020042890249。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9961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心,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政务服务中心44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02MB2375164N。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城区水利局、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