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水发华董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485号 原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菏泽水发华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舜馨苑小区东1号楼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华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舜馨苑小区东1-2号楼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水发华董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华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