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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33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护城堤南侧文亭国际售楼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与北外环路交叉路口***国际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计163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