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715号 申请人: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天安万达商业区第1002幢03**18层1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1MJH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与北外环路交叉路口***国际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6JCE5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9961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