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247号
申请人: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天安万达商业区第1002幢03**18层1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1MJH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路与北外环路交叉路口***国际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6JCE5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一号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949961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7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水发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泉大厦支行3705××××6666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6500000.00元,实际冻结1378376.69元。线上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青县支行2033××××015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6500000.00元,实际冻结563505.06元。线上冻结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6500000.00元,实际冻结18279.20元。线上冻结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古槐支行8030××××141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6500000.00元,实际冻结399600.57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24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