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4民初1929号之一
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三楼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6150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辉豪家具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旧肇江路边(西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864893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辉豪家具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4元,减半为1672元,由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672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