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204民初1928号 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三楼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6150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8944872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思源环保公司)诉被告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陶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天思源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时代陶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天思源环保公司诉称:2013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合同编号:GDCTSY2012-94),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用于被告企业的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等合同货物的采购、运输、安装、售后保修、第一年运维等服务。上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尚余178000元未付,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合计178000元及滞纳金19686.8元(详见附表,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暂合计19768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时代陶瓷辩称,一、合同第八条约定,第二期款项124600元,支付时间为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最终验收后一周内,本案涉及的项目并没有环保部门的验收,故付款期限未至,被告不应付款。第三期款项53400元,付款时间为通过最终验收满一年之后10天之内支付,根据合同第八条,最终验收是指环保部门的验收。同理,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第三期付款时间也没有到。退一步说,即使按照原被告双方之间2018年8月29日的初步验收计算,满一年之后时间应该是2019年8月29日之后,所以同样第三期款项付款时间未到。二、整个涉案系统安装之后,调试过程中发生了许多的问题,该系统质量不过关,被告方通知过原告方过来维修调试,开始的时候来过,后面没有过来处理。整个系统是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未到付款期限,被告方不应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原告在《高要市环境监控网络企业端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资格供应商招标项目》中中标,获得该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资格。2013年5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约定,根据《高要市环境监控网络企业端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资格供应商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就甲方污染源排放口安装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监测)系统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需要的合同货物清单包括:烟气在线监控(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防辅助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安装及材料、调试及验收等货物,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货物采购、运输、安装、售后服务、保修、第一年运营维护及相关税费,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56000元。其中测试验收方面约定,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协助甲方向环保部门提交比对验收申请,系统正常运行一个月后十日内,由乙方协助甲方向环保部门提交系统验收申请(含验收资料),并在试运行三个月内通过环保部门系统验收。验收应在环保部门主持下,联同有关验收部门共同体参加下进行。非甲方和乙方原因造成的验收期拖延,整个验收工作可以顺延。因甲方为整个项目验收的主体,故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提交比对监测及系统验收申请,如因其中乙方原因而导致不能如期提交比对监测、系统验收申请以及未能正常通过项目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付款方面约定分期支付:第一期: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甲方支付项目建设总费用的50%;第二期: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最终验收后一周内,甲方支付项目建设总费用的35%;第三期:项目通过最终验收满一年后10天内支付项目建设总费用的15%。违约责任方面约定,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逾期拖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违约总额的2‰累计,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亦于2013年7月4日支付了合同第一期款项178000元,余款尚未支付。 原告庭审中陈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采购,运输,安装,并于2013年8月22日对监测系统进行了安装调试,已经完工。被告在2018年8月29日进行了验收。被告则陈述,由于有部分验收需要的资料在原告手上,系统的说明和安装情况等,需要原告方协助。而系统存在问题,故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导致合同款项没有达到支付条件,至今未付。对此,原告提交的加盖被告公章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表明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已经对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分析仪、烟气流速压力温度仪通过验收,认为被告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联系监测系统CEMS整合的验收材料符合验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监控系统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现场配备了备品、备件,比对监测各项指标合格,在线监测数据已联网且能正常上传,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的有关要求。根据验收工作小组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被告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分析仪(仪器型号NSA-3080A;仪器编号:H41805130042CS)、烟尘监测仪(仪器型号LSS2004:仪器编号PD071884)、烟气流速压力温度仪(仪器型号VPT511NF:仪器编号VPT20130248)通过验收。对该验收表,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不认可其证明力。为此,本院依法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取证,该部门向本院提供的加盖了单位公章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证实,被告已经将涉案环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8月3日下发的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的要求,在高要区环保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另,被告对其陈述系统质量存在问题,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此外,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粤1204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价值197686.8元范围内查封了被告所有的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型号:岛津N**-3080)1套,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44×××37账户。原告支出诉讼保全费1508元。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废气在线监控系统物料签收单、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支付专用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并自原被告双方签名盖章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为整个项目的验收的主体,原告协助被告向环保部门提交系统验收申请,并在试运行三个月内通过环保部门系统验收。原告提交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证实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已经对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烟气分析仪、烟气流速压力温度仪通过验收,且该验收合格依规定在环保部门备案,故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对于被告抗辩认为因原告原因,涉案项目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意见,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8月3日下发的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的要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抗辩认为被告安装的系统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第二期: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最终验收后一周内,甲方支付项目建设总费用的35%;第三期:项目通过最终验收满一年后10天内支付项目建设总费用的15%。至今,项目通过验收备案超过一年,上述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78000元及滞纳金。原告要求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具体以1246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诉请滞纳金19686.8元(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以后的滞纳金,原告没有诉请,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款项178000元及滞纳金19686.8元(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197686.80元给原告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7元,保全费1508元,共计3635元,由被告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