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大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三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4361506N。
负责人:余阳。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大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察步葫芦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824856577。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大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终端设备,并对上述材料进行评估,但申请执行人签收评估缴费通知单后至今未交纳,致使评估公司无法出具评估书,本院亦无法经行拍卖。另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除冻结、扣划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上述材料的评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仁 贵
审判员 麦 智 周
审判员 伍 文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