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潘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102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集聚区芒山路与南内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3553178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68号通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北侧九洲路东侧帝和江北名苑2号楼101-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83855H。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