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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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48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永城市文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候岭乡候岭村。机构代码:73553178-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豫永)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