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

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某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执5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路与南内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35531785D。 法定代表人侯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226442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702民初5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欠款1066753元。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等,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9月26日,向驻马店市不动产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本案轮候查封了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大余庄土地一宗。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021年9月26日,经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4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大余庄土地一宗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