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3532号
申请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路与南内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35531785D。
法定代表人:侯彬,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南环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3155598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81执3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张海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