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35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8682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3155598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8604020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4865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35531785D。
法定代表人:侯彬。
被执行人: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文化路与311国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161853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芒山路与311国道交叉口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8176082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西段尚水国际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481072659859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81执3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