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

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81民初5154号
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路与南内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35531785D。
法定代表人:侯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南环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53155598F。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月,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饲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6日,被告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永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6日,利息为月利率7.65%。原告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原告及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永城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及被告都是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的会员,2022年3月22日,贷款临到期时,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在永城农商行营业部开户账户“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向永城农商行城关支行开户账户“应解付汇划款往账”划款1850000元(壹佰捌拾伍万元整),用于归还金都饲料公司所欠该笔贷款本息。其中就包含原告40万元。原告代为偿付后,多次请求被告返还,被告均以资金不足等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农商行从该协会划走的185万元是协会的资金,与原告无关,原告与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上的利害及因果关系。2、由于该协会也是案涉贷款的担保人,农商行划走协会185万元的基础是协会的担保责任,原告也是担保人之一,但是农商行并没有从原告账户划走款项,因此原告并没有承担担保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6日,甲方(贷款方)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乙方(担保方)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丙方(借款方)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书》,约定乙方为丙方的贷款互保组织,乙方为了解决丙方的资金缺口,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会员共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在甲方为丙方授信额度内提供借款担保。授信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乙方将丙方的保证金(授信额度的10%)以现金方式存入在甲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并用此款项对上述贷款进行质押担保,乙方不得挪用保证金(联保所有小组成员贷款结清后,联保小组成员方可申请提取所存保证金,否则联保小组成员不得提取保证金);甲方按协定利率结息,每年支付乙方存款利息。乙方将保证金证明交甲方用于质押丙方借款,保证金质押在丙方发生借款时生效。丙方所有会员对上述总贷款提供无份额保证,保证的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2021年3月26日,被告金都饲料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6日,利息为月利率7.65‰,并约定逾期贷款罚息按照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22年3月22日,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从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保证金账户划款1850000元,用于偿还被告金都饲料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金都饲料公司欠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余借款本金1236458.01元及利息、罚息未偿还,河南永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豫148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36458.01元及利息(截止至2022年5月17日的利息为492.42元,以后利息按月息11.94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向东、翟梦华、闫秀成、李文华、刘山良、王腾、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2022年7月7日,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2022年3月22日我单位在永城农商行营业部开户账户“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向在永城农商行城关支行开户账户“应解付汇划款往账”划款1850000元,用途归还金都饲料所欠贷款本息。因“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永城农商行城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未能按规定归还,所以扣划各联保企业贷款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明细如下: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40万元,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40万元,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30万元,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30万元,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1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诉辩陈述、《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书》、民事判决书、证明、转账记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金都饲料公司向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后该行从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保证金账户划款185万元用于偿还。因永城市东方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永城市双峰新型墙体材料厂、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均为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会员,且《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书》约定,各会员间对各会员对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共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将原告的保证金(授信额度的10%)以现金方式存入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用此款项对上述贷款进行质押担保,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不得挪用保证金(联保所有小组成员贷款结清后,联保小组成员方可申请提取所存保证金,否则联保小组成员不得提取保证金)。结合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确定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对涉案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并没有独立的控制权,联保小组成员存入的保证金,属全体联保小组成员各自所有,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仅是联保小组贷款的互保组织,永城市工业企业协会亦认可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划走的185万元保证金中含有原告40万元。综上,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已履行代偿义务,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40万元,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代偿款4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河南金都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