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3326号
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路与南内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侯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存灵,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王沟村竹园组。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0元,由原告永城市彬光工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照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尧
书记员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