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北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皎渤承与某某、陕西中北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132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陕西中北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商业街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
负责人:原廷会,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北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中北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25万元、误工费1.1万元、交通费9125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被告***驾驶被告陕西中北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陕A252KT号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百花园小区门口时与本案原告及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与被告**承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赔偿原告修车损失,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