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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泉县畅达市政施工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3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泉县畅达市政施工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冀0823执13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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