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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平泉市畅达市政施工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881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66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执行人:平泉市畅达市政施工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平泉市畅达市政施工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平泉市畅达市政施工处金融机构存款12471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将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12471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