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7民初3530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某有限公司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元(原告已预交36975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