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0099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22层2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万人泰和(厦门)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吕棉松。
原告成都华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人泰和(厦门)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7元,由原告成都华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