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5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另行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结果是本案申请人还欠被执行人经济损失赔偿金,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5执1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