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8273号 原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95752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60514257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8号总部基地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