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736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2024年12月2日,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