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能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736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2024年12月2日,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