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诺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21民初95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诺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六区50号楼6楼C0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顺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某诺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2025年1月21日,反诉原告江苏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25年1月22日,原告山东某诺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诺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某诺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