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31民初233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平山南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某、福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