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1民初2467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陵园路81号3座203室。系公司员工。
被告: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院岭院岭工业园产业集聚区域(院岭二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87131403。
法定代表人:吝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