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179号
原告: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9098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赔偿限额380万元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金额以380万元为限),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