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179号之一
原告: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9098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宽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南京翔瑞智能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