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25民初2656号 原告:王某,男,1998年3月1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昆明某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1,315.71元及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被告正式员工。2023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续订至2027年8月31日。202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28日解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薪说明》,《欠薪说明》中载明截至2024年11月28日被告下欠原告工资81,135.26元。截止至今,被告支付了9,819.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下欠原告的工资71,315.71元,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未发工资金额应为68,704.11元。原告诉请资金占用费及诉讼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欠薪说明、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的来由及被告欠薪的情况,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情况及欠付工资及奖金的情况,予以采信;欠薪统计表系被告单方制作,对其中关于应扣款3296元的主张在说理部分予以论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某于2023年9月21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2023年9月2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7年8月31日。202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资81,135.26元未发放。2025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汇入工资9,819.55元,剩余71,315.71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亦出具欠薪说明确认了欠付原告工资81,135.26元,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欠付的工资。被告关于应当扣减多发放原告工资3296元的主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3296元属于多发放的工资,原告也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欠付原告的工资金额,虽然被告提交的未发工资明细金额略高于原告主张的金额,但庭审中原告坚持以欠薪说明记载的金额为准,故本院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的工资为71,315.71元。双方在欠薪说明中约定项目资金状况良好及账户解封后把所欠工资及补偿金付清,诉讼调解过程中,被告陈述因项目资金无法确定何时到账,所以无法调解支付,且被告在部分资金到账后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欠付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自欠薪说明出具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某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王某劳动报酬71,315.71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明某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承办法官***,联系方式XXX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判后告知时,应告知具体的法院名称)。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按照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至短信中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的虚拟账号,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即可),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电话XXX5,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