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4民初9499号 原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与昆瑞路交叉口假日城市小区12幢2单元20-21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35590.5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3、判令本案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后,工程经被告结算,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答辩称:欠款不实,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各方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随后予以阐述。 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昆明市呈贡区春融锦苑项目范围内A5地下室厨房设备、厨具工程分包给原告负责完成。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于2022年1月26日与原告办理了结算,经结算确认原告所施工程结算价格为1835590.59元(含税价),期间被告支付了170万元款项,尚欠135590.59元款项至今未支付完毕。现工程质保期于2024年1月26日届满。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按5000元/天累计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关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根据被告出具的结算,扣减已付款,尚欠款项为135590.59元。现保修期已经届满,支付条件已成就。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对此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认定,原告可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调整标准,对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该费用双方并未约定,且本院已经支持违约金,则对律师费不再重复支持。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向原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590.59元; 二、由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向原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6元,由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