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5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志诚。
被执行人: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燕坤。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5585号民事调解书,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97358.8元,承担诉讼费用2981.44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2022)粤0112执15650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以立案标的为限,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案件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光家缘网数据及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存在已网签备案、预告登记备案、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设置高额抵押可能无益处置、系公建配套等情形,本案不能处置;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本院已依法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及存在其他不能处置的情形,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5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