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662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11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1页至42页中“案件受理费536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13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552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1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8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310.4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并同意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上述反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并同意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664元,由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134.6元,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5529.4元。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费,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迳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2.5元,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147.5元。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已预缴的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费,由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迳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89.6元,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310.4元。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本院不予退费,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迳付。鉴定费170965.73元由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5482.86元,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85482.87元。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鉴定费由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广州市置峰实业有限公司迳付。”
审 判 长  梁宝姗
人民陪审员  徐志鹏
人民陪审员  李瑞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