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04民初5332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