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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