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