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65号 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程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4.13元(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268.25元),由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134.1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