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65号
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程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4.13元(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268.25元),由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134.1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