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8033号
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6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32层全层单元(自编楼层34楼全层单元)的C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限期内缴纳诉讼费情况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