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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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1335号
原告:河南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6号6号楼2**6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6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景。
原告河南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漫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