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30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告:江西中再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宏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62995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再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因***准备与江西中再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