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1217号
原告:浙江锦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莲花路客运中心A楼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锦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锦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明确表示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