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创贯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诉北京思创贯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91

原告:**,男,198671日出生。

被告:北京思创贯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208

负责人:王民汉,研发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丽,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思创贯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思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思创公司:1、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 254元;2、支付我南华医院项目奖金44 4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1128日入职思创公司,从事销售岗位,每月工资3840元。2015104日我收到公司人事经理肖某某发来的辞退邮件,但该公司一直拒绝辞退补偿以及发放南华医院项目奖金。我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单倍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核算补偿金的基数应为基本工资3840元及应得提成(项目奖金)45 780元,平均每月8418元,关于代通知金我保留再行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现我不同意本案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思创公司辩称,**于20141128日入职我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制度,但其大区经理一直给其机会,未启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辞退其,在部门要求其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作出说明时,其回复邮件称“正有辞意”,故系其个人提出辞职,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同意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针对南华医院项目,**未按公司要求提供项目落实情况及成单信息,且其在职期间该项目并未回款,均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故我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项目奖金。综上,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1128日**入职思创公司,从事销售,双方间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121日至2017年1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5年61日,**的工作地点位于湖南。**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标准均为每月3840元。思创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工资发放至2015103日。依据思创公司提举的、**认可真实性的工资表电子邮件显示,**的每月基础工资为3840元,2015年8月另有奖金900元。双方均确认该900元系思创公司向**支付的衡阳医院项目奖金,除此之外再未向**支付其他项目奖金。

**在思创公司工作至2015930日,**与思创公司均确认2015年104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就解除情形各执一词。**主张系思创公司将其辞退,未告知原因,思创公司则主张系**提出辞职,但其公司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亦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就此经查,2015910日思创公司南大区经理、**的领导张某某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总是你特殊?就你的情况那么凑巧?各区销售的报销,我都知道,财务部同时也清楚各区的情况。以前强调过多次,我现在没时间去和你解释、讨论这些事,在这个制度下能干就干,不能干你可以离开,招待都是需要邮件中申报的,提醒过你,即便紧急,事后补发邮件,没有邮件申请备案就别提,我没那么多时间去帮你记这些事。喜欢对你用警告是提醒你多次依然不改,所以你听到的警告一词比较多。”同日,**回复邮件,内容为“正有辞意”。

2015104日日思创公司人事经理肖某某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收到你的邮件已是930日的下午5点半以后了,与你进行了电话沟通,你认为在公司工作中自己不存在问题,我也跟你说了关于财务报销不规范,关于大区经理的工作没有原则错误,大区经理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管理团队。你一直不能理解。由于此事重大,随即召开紧急会议,讨论你针对此事从发生到现在的态度和做法,不能解决批复你费用的问题。正如你所说‘作为最基层的销售,一直没有相关费用,工作难以开展。’做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销售人员,只能与公司解除合同,即2015年930日是你在思创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从即日起进入异动状态,配合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离职办理流程如下:……”

20151215日**向肖某某发送电子邮件,称“1、……3、请发送财务对账单,辞退本人已经两个多月,请不要再拖,不要以不结账强迫我放弃对南华医院、资兴一院、华容人民医院等项目的提成索取权。”同日肖某某回复称“**:收到你与财务的对账邮件,请对以下事情逐项进行确认,确认了才好进一步结算。……3、公司对你112日提交‘项目清单’审核结果是:没有能达到公司统计业绩条件的项目,所以离职结算不涉及业绩提成。……”

201615日肖某某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工资和报销都收到了吧,是否与核对结果一致?关于补偿,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同日**回复称“贵公司还有没有打算发辞退补偿?”同日肖某某回复称“**:结算涉及经济补偿,需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带经济补偿内容)。请确认接收快件地址,公司收你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带经济补偿内容)后,第一个发薪日给你支付经济补偿。”同日**回复称“请先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本人保留总共两个月工资赔偿金的追偿权。”同日肖某某回复称“**:结算涉及经济补偿,需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带经济补偿内容),请确认接收快件地址,公司收你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带经济补偿内容)后,第一个发薪日给你支付经济补偿。”

后思创公司向**邮寄《员工异动交接手续结算单》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根)》,**签字后返还思创公司。其中《员工异动交接手续结算单》中载明“**已对以上内容(含离职交接、离职当月工资等)进行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同意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下方显示**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根)》中载明“**,与思创公司于2014121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910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特达致以下协议: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5年104日;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人事专用章后生效;……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其它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落款处显示加盖思创公司公章,2016年122日,乙方显示**签字。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不认可上述两份材料中其签字真实性。庭后**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意见,称上述两份材料中均系其本人签字,但表示上述材料仅用于办理新工作入职所用,协议书内容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并非故意撒谎。

思创公司出台的《2012财年地区经理管理及工作绩效考核执行办法》第三条第2.1.2.3载明“C档:单台有效销售额度在10万以上的(包括10万)的工作站,按照有效销售额的1.5%提取;完成全年的销售任务后,按有效销售额的1.5%作为年终奖金”。双方均确认该制度在**在职期间仍然沿用。关于制度中的“有效销售额”,思创公司主张为回款额减去外购成本再减去销售跟单费用,在职期间未回款的项目不能计入业绩;**则主张为回款额,无需减去成本及跟单费用。经查,**与思创公司均确认项目奖金是在中标、谈判签合同、回款后发放。

**主张其在职期间负责向南华医院销售了一套CTGVCM后处理软件(以下简称南华医院项目),合同价款375 000元,长沙富坤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中标日期是20158月20日,910日开始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间思创公司将其开除,2015年11月其上级领导张某某与中标单位谈判签合同,但其在职期间即已敲定合同价款375 000元,项目在2016年回款,思创公司未向其发放南华医院项目的奖金。**表示该项目奖金的计算方式应为1.5%×2×2×375 000×2,项目奖金包括月奖及年终奖,其主张44 400元。**提举了以下证据:

1、证明及文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字迹显示为打印体,内容为**曾七八次上门进行了产品推荐、工作站演示以及招标前的各项支持工作,仅在工作站演示时携带了一名工程师前来协助,此外无该公司的其他员工前来拜访,认可该公司产品和医院决定采购该公司产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下方显示有文某某类似潦草签字字样,2015.10.20。**主张文某某为南华医院放射科主任。思创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2、出差申请及反馈单、工作周报、个人费用账目表、微信对话记录。显示内容包括南华医院的工作开展相关,**主张微信对话记录为其与领导张某某之间的对话记录,内容显示为下达工作指令、进行工作汇报相关,另有“张:为了你更好的理解公司业务管理,特发以下信息给你参考,希望你知道更好的合作。1、……2、只要你跟踪了,有效的跟踪,切记是有效的跟踪,公司肯定算你的,两项工作可以帮你把关单子不会漏算你的,……安装后只要你有效跟踪,我这里知道安装信息,肯定漏不了。……”;“张:行,你按公司的制度和规定,规范来,这才像个厂家销售的样子,正式一些。那几个单无法算,公司以回款为准。莫:南华的也不算了?张:上个月,把此事压住,就是你衡阳三合同落实了,没回款。**,仔细看我和你说的,是以回款为准。莫:好的。张:我上月把衡阳三强行塞进去算你的所以没扣钱。这个月我要是再这么做就不合规,公司都会说的。”思创公司不认可出差申请及反馈单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3、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 2015720日“zhouxx”向“zhangyxx”等人发送了主题为“三季度制度优化”的电子邮件,内容为“Dear all,为了鼓励大家勇于进取、自信坚韧、敢打敢拼,精彩收获,即日起对双规制第五条采用double再double制,具体如下:五、即日起到财年末,对所有GE新销售的16排以上CT,如配置选件在3个以上的或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GVCM,地区销售和大区经理提成比例double后再double。特此通知”。**主张系思创公司老板周某某发电子邮件,收件人中不包括其本人,开会时肖某某打印出来给其,“Double再double”指的是提成的计算比例双倍再双倍,本案中即1.5%×2×22、南华医院项目的招标及中标记录。思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电子邮件并未发放给**,其公司亦从未开会发放打印的电子邮件。

2016929日**以要求思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长沙市内交通费及南华医院项目奖金为由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70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思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75元;2、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思创公司同意裁决结果。

对双方持有争议的该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提举了文某某证明,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单凭此证据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提举的出差申请及反馈单为打印件,未载有思创公司的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一节。双方均确认2015104日劳动关系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进而,就解除情形,通过**与其上级领导与公司人事的往来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系思创公司提出、经与**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虽主张系思创公司违法将其辞退,但未举证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经思创公司提出,经与**协商一致后解除,思创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项目奖金一节。奖金有别于基本工资,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所取得工作成绩的奖励,是正常支付员工基本工资之外的报酬。针对奖金,发放单位具备依据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决定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的自主权。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项目奖金系在回款之后发放,**离职时,思创公司尚未订立南华医院项目的项目合同,更未回款,故思创公司所持**未完成南华医院项目有效跟踪、不能计入**“有效销售额”的主张成立,鉴此**要求思创公司支付其南华医院项目奖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核算,思创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394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思创贯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4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琰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