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511民初191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侨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5.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2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7611元,本院予以退回380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