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801民初4957号
原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5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C座1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思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被告四川中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思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8,581.6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2,808,581.64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三、本案财产保全、保全担保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新BM**-2019-006),将位于巴音郭楞蒙古治州上库石油化工园西侧的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项目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涉案项目暂定价为58,375,427.06元。涉案项目于2020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于2022年7月15日完成结算,并且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结算金额为54,010,466.37元,并且被告收到发票2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累计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即52,390,152.38元。但结算协议签订后,经原告通知催要,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2,808,581.64元,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协议和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中喻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我公司认可欠付工程款金额2,808,581.64元,不认可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我公司愿意支付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四川中喻公司(甲方)与百思特公司(乙方)签订《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承包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第三标段,暂定合同价为58,375,427.06元。2019年10月1日,双方签订《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载明:1.工程内容:主合同填埋场底防渗粘土衬层外购粘土,包括但不限于取土、运土、逼平、回填碾压等全部内容;2.甲乙双方确定外购粘土单价为每立方米219元,按主合同下浮后含税单价192.28元。2019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新BZ**-2019-006补),对工程款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案涉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第三标段工程五个单体均于2020年6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2年7月15日,双方签订《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结算协议》(合同编号:新BMZ**-2019-006结算协议),载明:合同结算价为含税金额54,010,466.37元;截止结算协议签订之日已支付工程款51,201,884.87元,尚欠工程款2,808,581.64元。结算协议签订后,乙方累计提供税率为9%的合同结算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证明。发包人在收到发票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的3%,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保修项目后一个内无息付清。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结算款,乙方在约定的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因此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鉴定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022年7月22日百思特公司按照结算协议的要求,向四川中喻公司开具剩余全部工程款发票。
以上事实有《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新BZ**-2019-006补)《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丙类仓库、填埋场、综合楼、车间等构(建)筑物第三标段结算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四川中喻公司认可欠付百思特公司案涉工程款2,808,581.64元,对百思特公司请求四川中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四川中喻公司对百思特公司所主张的利息、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不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结合双方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的《结算协议》所约定的“发包人在收到发票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及“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结算款,乙方在约定的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因此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鉴定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条款及2022年7月22日百思特公司已按照结算协议要求开具发票的事实,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百思特公司诉请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费用确因本次诉讼所产生,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险费1,467.5元,双方于《结算协议》中已约定该费用承担主体,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8,581.64元;
二、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2,808,581.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4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7.79元,由原告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4.79元,由被告四川中喻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担28,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和 箭
审 判 员 巴都木才次克
人民陪审员 董 淑 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雪 敏